借據或借貸契約,宜清楚載明下列事項: 1.借貸雙方當事人的名稱。 2.借款的全額與幣別。如:“新臺幣壹拾貳萬元整”。 3.借款的期限。如:以“借款期限自借款日起\個月”或“借款期限自公元\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等字句來表示 4.利息的約定。把利率和支付方法表示清楚。如:“年利率10%”“自借款日起于每個月的第五天支付”。 5.違約金的約定。如:“借款人如有違約情事發生,應就借款金額按日支付每萬元每日伍元計算之違約金。” 6.立據日期。 7.借款人的親自簽名。
金錢的借貸契約,必須有金錢的實際交付才會發生效力。貸款人將借貸款項交付借款人時,宜以支票或本票為之,并書明以借款人為受款人,在契約書上注明:“本借貸款項巳以付款行**銀行賬號*號*年*月*日期票號****,而額人民幣**元整之支票(或本票)乙紙,交付借款人無誤。”,以免現金的交付無憑無據。
被告住所地: 被告為自然人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被告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合同履行地: 借貸雙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后未達成補充協議,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民間借貸糾紛中所謂“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有兩種情形:一是出借人所在地,二是借款人所在地。也就是說,當雙方當事人就案涉借款是否出借的事項產生糾紛時,借款人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當雙方當事人就案涉借款及利息是否返還或支付的事項產生糾紛時,出借人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空放貸款的底層邏輯
說到空放,很多老哥反應就是"不用抵押就能拿錢",這話對也不對。咱們先看個真實案例:
張先生去年開餐館急需周轉資金,通過朋友介紹找到某空放機構,當天就拿到20萬。整個過程沒要房產證、沒查征信報告,但簽了份特別詳細的資金用途承諾書。這就是典型空放貸款的特點:手續快、門檻低、但附加條件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