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貸款,又稱零售貸款業務,經過幾十年的發展,已成為一項重要的貸款業務。個人貸款是指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向符合貸款條件的自然人發放的用于個人消費、生產經營等用途的本、外幣貸款。貸款人發放個人住房貸款時,借款人必須提供擔保。借款人到期不能償還貸款本息的,貸款人有權依法處理其抵押物或質物,或由保證人承擔償還本息的連帶責任。
零售貸款業務,是第二次世界大戰后在西方國家興起的,經過幾十年的發展,已成為一項重要的貸款業務。戰后西方零售貸款迅速發展的主要原因在于:一是各金融機構之間競爭日趨激烈,認識到零售業務的重要性;二是戰后西方經濟發展比較穩定,個人收入提高,人們樂于利用貸款進行消費;三是各種征信機構大量出現,使銀行可以方便、快捷地了解借款人的信用狀況。
私人借貸是指個人或組織之間進行的資金通融活動,而不是通過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行為。 哪里可以私人借貸? 1、銀行。2、小額貸款公司。3、其他互聯網金融平臺。以上三種私人借貸途徑都有著各自的優缺點,在申請門檻、辦理程序、所需時間及便利程度等方面都有所差別。因此具體要選擇哪種私人借貸方式還要根據個人情況做出選擇。
為了確保貸款的回收,能有可靠的擔保,一般借貸的擔保有以下三種方法: 1.取得抵押權。由借款人提供不動產,為貸款人設定優先受償的物權,并至地政事務所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 2.取得質權。由借款人拿動產或權利(如珠實、古董;股票、公司債券等)給貸款人作擔保。 3.找連帶保證人。在契約上注明“連帶保證人連帶保證借款人***切實履行貸款契約各條款之約定”,并由連帶保證人在契約上親自簽名蓋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