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提高固定資產投資效益,維護國家、社會和公共利益,充分發揮造價工程師在工程建設經濟活動中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價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國家職業資格制度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本規定所稱造價工程師,是指通過職業資格考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并經注冊后從事建設工程造價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國家設置造價工程師準入類職業資格,納入國家職業資格目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應配備造價工程師;工程建設活動中有關工程造價管理崗位按需要配備造價工程師。
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共同制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并按照職責分工負責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的實施與監管。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的實施與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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