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工廠需要的環保手續有哪些?
經常有企業朋友向環環咨詢
建設新項目需要辦理哪些環保手續
要不要做環評等等這類的問題
環環根據的相關法律規范進行了一下整理
給大家提供參考
開工廠需要辦理的環保手續有哪些呢
一、環評手續
1、哪些建設項目需要辦理環評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2018年修正
第十六條國家根據建設項目對環境的影響程度,對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實行分類管理。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組織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以下統稱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一)可能造成重大環境影響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對產生的環境影響進行評價;
(二)可能造成輕度環境影響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對產生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或者專項評價;
(三)對環境影響很小、不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應當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
第十九條建設單位可以委托技術單位對其建設項目開展環境影響評價,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建設單位具備環境影響評價技術能力的,可以自行對其建設項目開展環境影響評價,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
第二十二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由建設單位按照的規定報有審批權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批。
第二十五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依法經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后未予批準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注:依法應當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將環境影響登記表報建設項目所在地縣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2、辦理環評需要多少費用?
按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先確定是要做報告表還是報告書,報告書的費用較高,報告表的費用較少。環評辦理的費用與建設項目的性質、區域位置、項目投資額、以及對環境的影響程度有關,大型項目費用有幾十萬起,小項目有的幾萬塊也可以搞定。針對每個建設項目的具體情況不同,費用有所差異。
環評辦理的主要內容有以下:
現場勘查,資料收集;
辦理網上預咨詢;
項目所在地現狀調查及現狀監測,包括監測方案制定、數據分析;
公眾參與調查;
環境影響報告書編寫;
專家評審及技術評估;
報送環保局審批;
取得環評批復文件。
3、什么情況下重做環評?
隨著企業的發展規劃調整,有時候環評手續辦完以后并沒有立即開工建設。當過了一段時間后,企業想再開工建設新項目,此時的環評手續是否需要重新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2018年修正
第二十四條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經批準后,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自批準之日起滿5年,建設項目方開工建設的,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應當報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
二、環境保護設施
建設項目是否需要配套建設環境保護設施,要根據項目對環境的影響程度及環保局的批復而定。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2017修訂)
第十五條: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第十六條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應當按照環境保護設計規范的要求,編制環境保護篇章,落實防治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措施以及環境保護設施投資概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2018年修正)
第二十六條:建設項目建設過程中,建設單位應當同時實施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以及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部門審批意見中提出的環境保護對策措施。
三、環保設施驗收
環保驗收按照相關規范進行逐項驗收。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2017年修訂),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和程序,對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進行驗收,編制驗收報告。驗收主要有兩個步驟:首先看治污設施是否按環保批復要求設立,其次對治污設施進行性能檢測,主要是監測排放污染物濃度和計算排放量,是否達標排放。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2017修訂)
第十七條 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和程序,對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進行驗收,編制驗收報告。
建設單位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過程中,應當如實查驗、監測、記載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的建設和調試情況,不得弄虛作假。
第十八條 分期建設、分期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建設項目,其相應的環境保護設施應當分期驗收。
第十九條 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其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三廢”環境保護設施如何驗收?
水、氣污染物環境保護設施驗收:
建設項目水、大氣污染物環境保護設施由建設單位自行開展驗收。
噪聲污染防治設施驗收:
建設項目在投入生產或者使用之前,其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設施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和程序進行驗收;達不到國家規定要求的,該建設項目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固廢污染防治設施驗收: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已啟動修訂程序,在法律修訂完善前的過渡期內,應參照當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開展建設項目固體廢物污染防治設施的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提醒企業:對于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建設項目,不需要按《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進行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也不屬于《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適用范圍。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建設項目,如果存在超標排污等其他違法行為,應按照相應法律規定予以查處。
四、排污許可手續
排污許可證是指排污單位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后,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經審查發放的允許排污單位排放一定數量污染物的憑證。按照環評批復要求,向環保部門辦理臨時排污許可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
第二十一條 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方可排放的廢水、污水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也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證應當明確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濃度、總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許可的具體辦法由規定。禁止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無排污許可證或者違反排污許可證的規定向水體排放前款規定的廢水、污水。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
第十九條排放工業廢氣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條規定名錄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集中供熱設施的燃煤熱源生產運營單位以及其他依法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單位,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的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