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許可證辦理
一、排污許可證
排污許可,是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排污單位的申請和承諾,通過發放排污許可證法律文書形式,依法依規規范和限制排污單位排污行為并明確環境管理要求,依據排污許可證對排污單位實施監管執法的環境管理制度。
法律依據 :排放污染物許可證審批管理的法律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
二、受理范圍
所有排放廢水、廢氣的合法單位。
三、程序:
申請
申請人按以下要求將所需材料提交環保局:
排污單位申領排放污染物許可證(臨時許可證)應按規定填報《重慶市排放污染物許可證申報表》并附以下材料報環保局。
(1)排污許可申領現場檢查意見
(2)排污口規整的驗收文件
(3)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批準書
(4)建設項目環境保護驗收意見
(5)近一年內反映申請單位排污狀況的環境監測報告
(6)廠區平面圖及其電子版本
(7)管網總圖(標明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及其電子版本
(8)在線監測(監控)裝置驗收文件(環保部門未要求安裝的可不提供)
(9)突發環境事故應急預案(小型三產業排污申報、建筑施工噪聲申報可不提供)
(10)《工商營業執照》或《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申請變更許可證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還應提供變更申請文件和現有許可證復印件。其中持臨時許可證的單位,申請變更為許可證的,還應提交污染治理工程或環保整改措施的驗收文件。
有效期滿需繼續排污的單位,應當在有效期滿前30日按照本規定重新申領排污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