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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因違法行為被拘留后,家屬可委托律師到其羈押的看守所會見,拘留15天左右,口供還不固定,律師可到看守所告知其做口供是的注意事項,這些及其關鍵,律師了解案情及本人被捕后向公安機關供述了多少內容,可以根據案情的復雜程度及后期量刑結果,盡快幫其申請取保候審事宜,以免受牢獄之苦!
2、取保候審是《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一種。即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依法責令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提供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其不逃避或者妨礙、起訴、審判并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
取保候審是強制措施中對人身的強制程度較輕的一種,適用取保候審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根據《刑事訴訟法》第51條、第60條、第65條、第75條的規定,對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應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的;
(4)對被的犯罪嫌疑人需要逮捕而證據還不充足的;
(5)法定羈押期限屆滿尚不能結案的;
(6)提請逮捕后,檢察機關不批準逮捕,需要復議、復核的;
(7)移送起廣播后,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需要復議、復核的;
以上七個條件只要具備其中之一就可以適用取保候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