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系人:陳律師。;陳律師是廣州專業刑事辯護律師,多年來代理大量刑事案件,有豐富的執業經驗,擅長刑事辯護、辦理取保候審、減刑緩刑等事宜,勝訴率高。歡迎您咨詢,地址:廣州市越秀區農林下路81號新裕大廈13樓A座,地鐵:五號線區莊站B2出口。
1.因違法行為被拘留后,家屬可委托律師到其羈押的看守所會見,拘留15天左右,口供還不固定,律師可到看守所告知其做口供是的注意事項,這些及其關鍵,律師了解案情及本人被捕后向公安機關供述了多少內容,可以根據案情的復雜程度及后期量刑結果,盡快幫其申請取保候審事宜,以免受牢獄之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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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刑事案件和解使用的主體條件:
(一)未成年人的輕微刑事案件可適用刑事和解
對未成年人的身心發展給予特殊、優先的保護是各國法律都予以遵循的一個原則。作為世界法律通行的原則,早在1989年,聯合國大會一致通過的《兒童權利 公約》就規定了對未成年人的身心發展予以優先保護,即關于兒童的一切行動,不論是由公私社會福利機構、法院、行政當局或立法機構執行,均應以兒童的 利益為一種首要考慮。而1990年聯合國世界兒童問題首腦會議通過的《兒童生存、保護和發展世界宣言》再一次指出:我們在此莊嚴承諾,對兒童的權利, 對他們的生存、及對他們的保護和發展給予高度優先。并強調提高兒童福利必須是非常高度的優先。因此對未成年人的輕微刑事案件適用刑事和解乃是非常有 必要。
(二)七十歲以上老年人的輕微刑事案件可適用刑事和解
對于七十歲以上的老 年人的刑事犯罪,我國新修訂的刑法第十七條就已經規定了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刑 法這樣的規定是一種文明和人道主義的體現。從現實情況而言,年逾七十者,其人身危險性已大大降低,因此對七十歲以上老年人的輕微刑事案件亦可以考慮適用刑 事和解。
(三)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犯罪案件不可適用刑事和解
所謂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犯罪案件不能適用刑事和解制度,一方面是因為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特殊性,國家工作人員乃是法律賦予職權行使公權力的人員,法律賦予其行使公權,就意味著其必須對國家的委托忠誠和誠信,而不可違背國家授予其權力為人民服務的宗旨,以權謀私。
根據國家權力理論及天賦人權的概念,公民組成國家是將自身的管理權限和防衛權讓渡給國家集中行使,而國家通過法律的規定將公權力授給公職人員,讓公職人 員管理國家,行使權力為社會和人民提供服務。而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犯罪顯然已經與這個初衷背離了,對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犯罪案件適用刑事和解制度必然放任 國家公權力不作為、亂作為乃至以權謀私,不利于法律賦予其權力為人民服務的初衷和原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