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只掛名對債務也要承擔責任嗎?廣州債務糾紛律師
聯系人:陳律師;。陳律師是廣州市專業公司股權、個人債務糾紛律師,借貸糾紛,特擅長股東出資不實起訴追討,轉讓股權糾紛訴訟.地址:廣州市越秀區農林下路81號新裕大廈13樓A座,地鐵:五號線區莊站B2出口。
1.可以委托律師代查對方財產,包括:銀行存款金額、房產信息、車輛信息、公司等,可申請法院查封對方財產便于后期執行;
2、
美訊公司為汪某設立的一人公司,美訊公司對外欠貨款20萬。汪某將美訊公司股權轉讓給他人,并辦理了股權變更登記。債權人訴至法院,要求美訊公司及汪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法院最終判決債權人勝訴。
陳律師()講法:
一人公司是有限責任公司的特殊類型。根據我國公司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除非一人公司的股東舉證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個人財產,否則就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可見,我國對一人公司實行法人人格濫用推定原則,由股東自負舉證責任。該制度是我國公司法的一大創舉,有利于規范一人公司股東的行為,保護公司債權人的利益。本案的特殊之處在于,對于一人公司的股東發生變更的情形,債權人能否依法人人格濫用推定原則要求原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陳律師認為,債權人要求原股東對一人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應當同時滿足以下要件:一是債務應當發生于原股東出讓一人公司股權之前,債權人追索的債務必須發生于原股東經營一人公司期間。對于一人公司股東變更后發生的債務,原股東不負有清償責任,債權人應當向公司及其新股東主張債權。二是原股東不能證明經營期間公司財產與其個人財產相獨立。一人公司的原股東應就股權出讓前其個人財產未與公司財產發生混同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否則,法院應當推定一人公司的原股東存在濫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為,判令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上述處理結果的法理依據在于,一人公司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個人財產的,應對公司債務向債權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此乃法定之債。除非債權人同意,否則,原股東不能以出讓股權于他人而主張免除其連帶責任。如此處理可以防止股東以股權轉讓為手段惡意逃避債務,限度地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