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舊金屬收購業治安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于1994年1月5日批準,1994年1月25日公安部令第16號發布實施。其產生有其特定的社會環境,對維護社會治安起到了良好的作用。“辦法”從廢舊金屬收購業的分類、設立審批、經營管理、法律責任均作了比較詳細的規定,它將廢舊金屬收購業分為生產性性廢舊金屬收購業和非生產性廢舊金屬收購業,規定了設立生產性性廢舊金屬收購業需公安機關批準并要年審、設立非生產性廢舊金屬收購業需向公安機關備案,對經營活動提出了符合管理目的的要求,并對違反“辦法”條文規定的法律責任。
